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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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项目

法规依据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1.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除外),未在采购公告发布30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包括标的名称、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数量、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建材、脱贫地区农产品等采购意向信息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购〔2021〕199号)

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2.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包括①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②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④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3.无采购预算、无采购计划或超预算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2016年修订版)

4.超过资产配置标准采购

5.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6.未全面清理并立即取缔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将入选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7.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等

8.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9.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排序作为实质性要求

10.以未参加现场勘察或答疑为由,取消供应商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资格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11.将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12.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或者将供应商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设置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不合理条款

13.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14.将供应商财务指标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特殊类型项目除外)

15.将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

16.设置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17.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18.将除进口产品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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