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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北方管道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投标人行为,强化投标行为监督,促进投标人诚信自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国家管网集团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规范》及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失信行为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异议处理等环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适用于本规定中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4职责
4.1招标管理办公室
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企管法规部(内控与风险管理部),是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北方管道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规章制度及程序,并监督实施;
4.1.2负责投标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审核告知、异议处理及处理信息报送至集团公司等工作;
4.1.3负责发布投标人失信行为处理信息;
4.1.4负责失信投标人的惩戒执行;
4.1.5负责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4.1.6协调处理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1.7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单位投标人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
4.2所属各单位
所属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招标项目投标人失信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2.1贯彻落实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规章制度;
4.2.2负责招标项目投标人失信行为的核查认定、信息发布以及惩戒等工作;
4.2.3负责招标项目投标人失信行为异议处理;
4.2.4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招标项目投标人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
4.2.5协调处理招标项目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4.3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开展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相关工作。
5管理内容
5.1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公司对投标人失信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的管理体制,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人对投标人失信行为负主体管理责任,应做好投标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审核、告知、异议处理、信息报送及惩戒执行等工作。
5.2失信行为的分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将投标人失信行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一制定失信行为分类与分级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将投标人失信行为分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干扰招标、不当异议(投诉)、中标违约和其他失信行为等六类,具体含义如下:
5.2.1弄虚作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空壳公司投标,或者提供、使用虚假资料或信息等行为;
5.1.2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谋求中标排斥其他投标人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等行为;
5.1.3干扰招标: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或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违规指定,扰乱、破坏招标工作秩序等行为;
5.1.4不当异议(投诉):投标人进行的恶意异议(投诉),或者不配合招标人、相关部门在处理异议(投诉)过程中取证等行为;
5.1.5中标违约: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有失诚信的行为;
5.1.6其他失信行为:投标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5.2失信行为的等级划分与记分
5.2.1等级划分。根据投标人失信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从轻到重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较重、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投标人失信行为分类、等级划分详见附录A。
5.3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5.3.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存在问题的,应在发现或查实投标人失信行为后的5日内,启动投标人失信行为认定程序。
5.3.2投标人失信行为认定、复核与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a)失信行为证据及相关信息收集;
b)对照划分标准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c)依据划分标准确定惩戒等级;
d)失信行为审核;
e)失信行为告知;
f)异议处理(如有)。
5.3.3投标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失信行为告知函(附录C)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的5日内开展异议处理。
5.3.4招标人在完成失信行为认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对失信投标人进行处理外,应在5日内将投标人失信行为审核表(附录B)及有关资料提交招标办,由招标办统一提交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对失信投标人进行惩戒,有关惩戒信息纳入物资供应商及新建项目承包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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