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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建设工程中常见13个疑难问题的答复(都是审计关注要点)
【1】关于工程质量验收以什么证明材料为依据问题
留言: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年发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提出如下问题:
(1)3月1日前中标工程项目,是否执行此57号令;
(2)施工单位自检资料,是否无需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仅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回复:(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工程项目已中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以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的自检环节;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满足相应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2】关于园林绿化项目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设置问题
留言: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应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请问园林绿化项目招标,可以不可以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作为招标资格条件?
回复:招标资格条件由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项目规模及特性,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
【3】关于增设充电桩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问题
留言: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市场上电动汽车越来越多,许多单位比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适应现实需要,在既有建筑内的地上、地下部分开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既有建筑增设(改建)充电桩除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外,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续收,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是否需要申报消防手续?
回复:增设(改建)充电桩,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充电桩,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4】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在什么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问题
留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那么全过程承包就是对该项目从规划到竣工所有阶段的工程进行承包?
回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5】关于施工总承包中未包含装修部分,又无单独立项,招标人单独发包是否违规问题。
留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如果招标人在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没有包含,且又无单独审批立项,如果招标人单独对其进行招标发包,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招标人是否属于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发包行为?
回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第五款认定,咨询人反映情形属于违法发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6】关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是否要进行招投标的问题。
留言: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请问如果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具体金额都是确定的,但是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时,分包合同是暂估价形式,是否属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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