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模板.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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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模板

【篇一:选址意见书】

一、定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

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二、核发机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

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

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

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

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

,

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

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

见书。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

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

申请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

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

[2007]64号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

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

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

放方式和排放量。(二)选址主要依据。1、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

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

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

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四、申办程序编辑

、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

1()

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

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

3

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4、申

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项目

5

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

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

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

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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