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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物业
出租行为管理,确保集体物业出租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
物业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促进社区基层廉政建设,根据《深圳
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2019年修订)、《中共深圳市委办
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
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和《关于加强股份合作
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宝安区关于稳定工业用房租赁价格降
低工业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宝府办〔2018〕30号)
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物业出租行为,适用于本办
法。
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权
并用于租赁获取收益的物业(包括厂房、酒店、宿舍、住宅、商
铺、商住两用、写字楼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集体物
业,以及空置土地)。
第三条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分为零星物业、一般物业和大宗
物业。零星物业是指单项物业月租金不足2万元或出租面积不足
500平方米的物业;一般物业是指单项物业月租金2万元以上但
1
不足15万元,或出租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但不足5000平方米的
物业;大宗物业是指单项物业月租金15万元以上或出租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物业面积和月租金同时满足不同类别
划分标准的,按较高的类别归类。
本条所称月租金是指招租方案中设定的物业出租底价。
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应将所有物业信息及物业出租过程
录入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
统”)。物业出租交易指令由综合监管系统推送至交易平台(含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交易。
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
从“社会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中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和实
施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场地、设施、服务和政策咨询,
并对受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及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为
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交易业务的监管部门。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各项政策、规范,指导街道集体
资产管理部门开展集体物业出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物业
出租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交易方式
第六条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的交易方式有公开招标、竞
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续约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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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租人以招租信息公告的方式邀请
三家或三家以上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
交易方式。
竞价是指招租人公开招租底价,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承租
人进行报价,最终以最高报价确定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租人以招租信息公告的方式邀请两家或
两家以上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招租人
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以谈判方式确定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单一来源谈判是指经辖区街道办批准,由辖区街道集体资产
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招租人与唯一意向承租人通过谈判确定承租
人的交易方式。
续约交易是指招租人与原承租人续签物业租赁合同的交易
方式。
第八条大宗物业出租原则上应通过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
标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大宗物业出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交
易,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份合作公司工业类大宗物业(含厂房、配套工业宿舍)出
租,以及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或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统租改
造的住宅类大宗物业出租,不得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第九条股份合作公司大宗物业出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的,须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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