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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保安备案办法
备案办法
一、备案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招用人员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招用有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
3、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三、备案受理机关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安康市
公安局治安支队是受理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的公安机关,接受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
案。
四、备案及撤销备案时限
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现有的已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
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市局治安支队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保安员、保安服务区域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
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
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五、备案材料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到公安机关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
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六、备案程序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告知书规定的备案时限内,到单位所在辖区派出所如实填写保安人员名册,
并提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依顺序
到派出所、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
应将需补齐的材料告知备案申请人。
2、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初审,
合格的,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治安支队进行全面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颁发
“备案证”。
3、保安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部门
负责人、保安员、保安服务区域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后的相
关材料,到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填写“备案事项变更登记表”,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七、撤销备案程序
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持单
位撤销备案的书面申请文件,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并向公安机关交回备案时发给的“备案证”。
八、注意事项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未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第二篇:保安备案
颁布机构:发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上海市公安局
沪公发(2010)180号2010-04-222010-04-22有效
上海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
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是指: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招用的保安员应经公安部门考试合格,并持有《保安员证》。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以下职责,归口负责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本市自行招用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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