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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操作指引--第1页
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操作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是指政府拥有所有权,以集
中供养特困人员为主责主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以承包、
委托、租赁等形式,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
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二、公办养老机构是否实施公建(办)民营,由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公办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以
下简称“产权方”)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公建(办)民营的组
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不变、服务
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
缺失。
四、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应履行好兜底保障职能和基
本养老服务职能,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
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
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剩余床位允许向社
会开放。
五、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协议开展养老服
务,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借公建(办)民营、医养结合之名
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不得将公办机构挪为他用。
六、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
市县老年人福利中心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的中心敬老院由
同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敬老院由同级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
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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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操作指引--第2页
二、组织实施
七、产权方应当按规定在公建(办)民营实施前对公办养
老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做到产权明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
有资产性质不改变。
八、产权方负责组织拟定招标文件,经征求同级相关部门
意见,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委托专业
机构公开招标,确定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方”),做到公
开、公平、公正。鼓励养老服务领域专业能力较强的运营机构
早期介入、全程参与委托经营的养老机构项目工程建设。
九、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3
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年以上养老服务管理经验;
3.
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4.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5.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董事)、管理负责人无金融犯
罪和其他犯罪记录;
6.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合同管理
十、产权方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时,应明确合作方式、
合作期限、供养人员保障、资产投入、设施移交、维护修缮、
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风险防控、合同解除方式、纠纷解决方
式等内容。应结合实际,科学划定床位比例接收特困供养对象,
一般不低于总床位的30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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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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