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整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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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整理】--第1页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

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

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

⑶互不侵犯;

⑷互不干涉;

⑸公平互利;

⑹和平共处;

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

⑻和平解决争端;

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

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

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

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

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

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

的友好关系。

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

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

***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

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⑶货物买卖;

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

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

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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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为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不适用的原因:各国法律上不能调和的问题

因为各国对不适用的事项在国内法上的规定都不相同,公约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

的社会制度等原因,将不涉及公约的事项交由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

予以解决,而非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统一规范,这样公约的灵活性都大大提高了,而且也易

于各国普遍接受。

二、我国对CISG公约的适用保留:

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只同意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

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中国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以我方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特别说明

外,公约将自动予以适用);

二是对公约的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依据该项保留,我国在合同形式条款上可以不受公约的

约束(虽然我国《合同法》现在的规定已经和CISG该条规定没有区别,但我国政府仍然没有

撤回对该条的保留,当合同适用公约作为准据法时,第11条的保留仍旧有效)。

三、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首次于1936年公布

目的在于提供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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