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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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3年4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有钢铁厂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2年3月,新厂长刘某上任后,将其朋友的女儿小林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02年4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3)2001年1月,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1)因为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符合对于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规范》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根据《会计法》和《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力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

要求:(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3)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换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人事科长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银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3000000*5%),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元(3000000*2%)。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案例三2004年5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4年3月,厂长将其侄女李某调入该厂财务科任出纳,李某为某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现正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任命原会计人员张某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张某自2002年12月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正参加会计职称中级学习。

(2)2004年3月,会计刘某申请调离该厂。因刘某当时正生病住院,无法到场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就自己委托其他会计代办,交接无误后人事部门才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3)2004年2月5日,该厂档案科会同财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正在项目建设的原始凭证。

(4)该厂新任会计主管张某,因公司业务需要出差中断会计继续教育,2004年继续教育时间实际只有20小时。

(5)出纳员周某除登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外,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因特殊情况,周某请示财务主管,财务主管批准同意后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外借。

(6)该企业需要发放奖金18万元,但因故当天无法去银行取款。恰好单位当天有现金收入27万元,单位负责人遂擅自让会计人员从中先取出18万元发放奖金。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任出纳不符合规定;会计主管张某任职资格不符合规定。因为李某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外,还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从事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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