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附加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版)条款.docxVIP

平安产险附加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版)条款.docx

  1. 1、本文档共3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97934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后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特定疾病(以下简称“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释义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在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保单载明的赔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具体如下: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特定疾病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诊疗费、材料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住院医疗费用。如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特定疾病,在释义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指为治疗恶性肿瘤而采用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

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五种疗法的治疗费用;本款所述“恶性肿瘤”的定义以释义为准;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三十日(含住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和出院后三十日(含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特定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中第2项约定的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则不适用等待期),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特定疾病(以下简称“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第五条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付标准的说明如下:

1、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以及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一般赔付比例”予以赔偿。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赔付比例”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