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会计法加大处罚力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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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

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对会计违

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

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

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

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

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

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

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

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

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

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

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

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

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

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

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

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

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

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关于新会计法施行时间的说明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法工委发〔2009〕62号),法律修改

形式分为法律修正和法律修订。其中,法

律修正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

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此次会计法修

改是采用修改决定形式进行的修改,修

改的内容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未修改的内容仍按原施行时间施行,即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

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而

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修改后的法

律文本,仍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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