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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
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对会计违
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
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
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
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
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
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
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
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
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
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
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
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
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
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
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
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
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
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关于新会计法施行时间的说明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法工委发〔2009〕62号),法律修改
形式分为法律修正和法律修订。其中,法
律修正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
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此次会计法修
改是采用修改决定形式进行的修改,修
改的内容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未修改的内容仍按原施行时间施行,即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
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而
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修改后的法
律文本,仍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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