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优质文档2圆).docx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优质文档2圆).docx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考核管理办法,以及xxxxx等上级领导单位关于在工程项目深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为加强特种作业管理,提高特殊工种人员的法律和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与特种作业有关的事故发生。结合项目生产实际,决定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节: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内容:

从业人员享有的五项权利

1、知情权、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止、撤离权

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赔偿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文档评论(0)

8d75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