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百香果种植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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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百香果种植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百香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黔东南州从江县文件开发,其他市州产品以当地政府文件为

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百香果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百香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果”)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含)以上;

(三)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百香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四条下列种植百香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三)重大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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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属于衰老自然淘汰的保险水果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水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的60%至8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水果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其他市州政府文件对每亩保险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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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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