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古树名木综合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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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古树名木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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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古树名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古树名木的所有方、管理方等主体或者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古树名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树木”):

(一)树势总体良好、投保当时无明显寄生性毁灭性病虫害;

(二)已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确认,且有养护责任人进行日常养护的;

(三)依据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分级保护规定,对古树名木共分一、二、三级进行保护的。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后续资源一经纳入政府绿化行政部门的专业管理,可以参照古树名木投保

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承担下列两项保险损失:

(一)施救费用保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倾倒、倾斜、蛀干(蛀枝)、枯萎以及主干分枝折损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发生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包括查勘鉴定费用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击、暴风、台风、暴雨、雪灾、泥石流;

2.空中飞行物体坠落;3.病虫害。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由于本条第一款所列原因发生倾倒、倾斜、折断以及主干分枝折损掉落等情况,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长期失管失养,未尽管护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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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核辐射、核聚变、核裂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家畜或野兽等啃食;

(九)地面交通工具撞击;

(十)保险标的被盗窃或者被盗窃未遂;

(十一)第三方砍伐破坏。

(十二)围墙、护栏、遮阳网、支撑物等保护设施自身的损失,但涉及保险标的施救情形的不在此限。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树木的保险金额参照下列施救费用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确定:

(一)施救费用保险

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每棵保险金额(元/棵)×保险数量(棵)保险数量以保险单或保险明细表载明为准。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为病虫害观察期,保险树木在观察期间内发生病虫害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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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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