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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梨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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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梨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基于贵阳市乌当区政府文件开发,贵州省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梨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梨”):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且生长正常;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2年(含)以上,生长正常且处于盛果期;
(三)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其种植规模不受本条款第(三)条约定的限制。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种植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承保保险标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梨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雪灾、雹灾、冻灾、旱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当地政府文件对起赔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政府文件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当地政府文件对起赔标准没有明文规定的,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起赔标准应不高于30%(含),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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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梨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而致损失扩大部分;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已采摘的水果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梨始花期起,至保险梨成熟采收完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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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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