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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挂牌公司如何扣缴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川企营业账簿金额无变化是否需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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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2
2.挂牌公司如何扣缴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 3
3.川企营业账簿金额无变化是否需零申报 5
4.个人提供陪诊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6
5.皖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能否登记为小规模 7
6.外部审计老师的滴滴打车电子普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8
7.津企如何操作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确认 9
8.皖房企收取的诚意金是否作为预收款缴所得税 11
9.未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12
10.新设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就地分摊所得税 13
11.公司签订信用保险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14
12.彩票一次中奖不超一万暂免个税在2024年是否继续执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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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有部分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请问上述贷款的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三)单户贷款余额
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年4月28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问“公告调整、完善的内容主要有哪些?”解读如下,根据金融企业反映,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其一,实施简易税前扣除的限额(300万元)较低,导致大量的贷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扣除;其二,即使按简易方式扣除损失,但仍需提供较多的证据材料,且有些证据材料存在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从而加大了损失税前扣除难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告对现行政策作了如下调整和完善:第一,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使其与现行财务制度保持一致。第二,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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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删去了现行税收规定中需要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第三,对于原始记录,仅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方能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但对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即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但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的,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挂牌公司如何扣缴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
问:我公司是福建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里挂牌的企业,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部分个人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请问该如何代扣代缴上述个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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