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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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主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正式在职女性员工或男性员工之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合法配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投保人数不低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因妊娠、流产、分娩在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人对其在治疗期间支出的、符合当地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如当地无生育保险,则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准)、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以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具体包括:

(一)孕产期检查费;

(二)分娩时所产生的床位费、检查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和药品费,但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流产、引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被保险人因分娩尚未出院的,保险人对该次住院根据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其他情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期满时终止。

1、若被保险人已投保当地生育保险或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则被保险人就其已支出的医疗费用须先行通过上述途径进行报销,保险人仅对剩余未报销的且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上述途径报销,保险人将扣减其可经上述途径报销的医疗费用同等金额后进行赔偿。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可经上述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赔付比例

2、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组织或个人等渠道)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对剩余的且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赔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责任方获得医疗费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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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保险人按照如下公式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针对本条第1到3项保险金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

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基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不符合国家或居住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生育行为;

(二)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已经怀孕的;

(三)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发生且尚未治愈的疾病所导致的妊娠并发症;

(四)不符合国家或者居住地生育保险规定的;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六)妊娠引起的妊娠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杀、自伤身体;

(八)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保险责任;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第七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居住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

(三)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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