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ATM提款抢劫保险(2019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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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ATM提款抢劫保险(2019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订立。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未在承保明细表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时,以银行卡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三十分钟内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致使所提现金遭受损失,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条款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所损失的前述现金。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事项之一(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但若该免除事项在本条中未作规定,而主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主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i)若非发生现金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ii)业务中断、延误、市值损失;(iii)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条款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及其他开支;(iv)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二)由于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不可抗力以及任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抢夺或抢劫;

(三)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自己的个人钱财;

(二)被保险人须于抢夺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4、受损现金的ATM取款凭证或者发行机构出具的损失当月的银行卡对账单;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文件及证明为索赔时的重要证据。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索赔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的限额

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十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2、主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3、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保险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4、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释义

第十一条

【银行卡】

指由发行机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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