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行程变更保险(2019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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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行程变更保险(2019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条款,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订立。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商务旅行开始前或在商务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而需要更改预定行程:

1)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2)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严重伤病需住院治疗;

4)承保旅程开始前七日内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发生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突然宣布停止营业或其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或

5)在旅行期间,因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发生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突然宣布停止营业或其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

保险人将在承保明细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该被保险人因更改预订行程所损失的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以及其在商务旅行期间发生前述情形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飞机限经济舱)。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或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事项之一(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但若该免除事项在本条中未作规定,而主合同中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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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二)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商务旅行行程无法正常进行;

(三)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四)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更改此次旅行;

(五)被保险人为其商务旅行预付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行更改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已经发生财务困难,旅行出发地、旅行途经或旅行目的地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六)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七)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八)被保险人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附加合同生效

第四条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五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2、主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3、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保险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4、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在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有关旅行票据,包括费用已经支付和无法退还(如适用)的证明;

3、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出院小结(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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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6、死亡者验尸报告或加盖公章的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医生出具的有关被保险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严重伤病的证明文件正本;

7、被保险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释义

第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运营执照,以收费方式按固定路线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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