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收入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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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收入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采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规范种植或管理大豆、玉米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带状复合种植的大豆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豆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豆玉米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单独种植玉米、大豆或其他作物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也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原因造成保险大豆玉米各自发生减产或保险大豆玉米各自市场价格下跌导致投保地块中大豆、玉米每亩实际收入低于保险大豆、玉米亩均收入(即单位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动、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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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五)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第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大豆玉米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大豆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即保险亩均收入)参照每亩大豆、玉米目标产量和目标价格以及保障水平的乘积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大豆单位目标产量为70公斤/亩,大豆目标价格为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应期货市场价格,保障水平为80%;玉米单位目标产量为320公斤/亩,玉米目标价格为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应期货市场价格,保障水平为8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单位保险金额=单位目标产量×目标价格×保障水平

玉米保险金额=玉米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大豆保险金额=大豆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金额=玉米保险金额+大豆保险金额

单位目标产量、目标价格、保障水平、保险面积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大豆、玉米出苗时(或移栽成活)开始至成熟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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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大豆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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