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玉米种植保险.docx

太保财险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玉米种植保险.docx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玉米种植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玉米种植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玉米种植保险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动、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四)跨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五)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第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200元/亩,具体以保险单

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或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玉米种植保险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付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自付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