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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包含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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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惠保”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包含扶贫)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能繁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能
繁母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能繁母猪;
(二)未经当地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能繁母猪;
(三)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条件的能繁母猪。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期间内,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能繁母猪由于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除第五条约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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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五)丧失生育能力后被宰杀的;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保险能繁母猪患染保险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七)保险能繁母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
(八)保险能繁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七条被保险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病死的保险能繁母猪作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能繁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能繁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2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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