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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源管理合同(3篇)--第1页

关于能源管理合同(3篇)

关于能源管理合同(3篇)

关于能源管理合同1

一、会计处理的几种主要观点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

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

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__)规定

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

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

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

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

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

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

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

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

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

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

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

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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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

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

是用能企业。

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

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

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

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

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

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

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

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

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

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

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

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

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

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

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

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

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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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

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

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

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

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

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

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

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

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

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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