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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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72500061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互联网版本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互联网版本的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津贴日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传染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诊断证明书相关的医嘱单,住院清单,入、出院小结,治疗病程;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

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五)被保险人身故的,还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所有直系亲属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及授权支付至保险金申请人的授权书;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其他事项

第九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最低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最低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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