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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境外人员紧急安全救援和撤离保险(2018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境外工作时,由于境外工作所在地突然发生战争(见释义第1条)、内战(见释义第2条)、暴乱、武装袭击(见释义第3条)、恐怖主义袭击(见释义第4条)、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第5条)而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下,经当地政府或中国政府官方确认,或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撤离当地时,则由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撤离该境外工作所在地,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
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范围内向救援机构支付如下紧急救援、撤离及送返费用:
1、由救援机构提供的合理且必须的紧急救援、撤离、临时居所费用、餐费及办理相关紧急证件的费用,但不包含重新前往工作地的费用。临时居所费用每日限额及最多支付天数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
2、关于被保险人的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或安全撤离暂留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将被保险人从安全撤离暂留地撤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则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在特殊情况下,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救援机构可以包机或者使用专用机将被保险人送返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
3.相关救援途中的医疗费用;
以上救援、撤离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撤离而引发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失踪、被绑架勒索或被非法拘禁;
(二)被保险人未持有效证件或在境外从事非法工作;
(三)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个人物品或现金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往境外目的地前,当地政府、中国政府已经官方确认该目的
地发生战争、内战、暴乱、武装袭击、恐怖主义袭击或重大自然灾害;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而需要被医疗运送
或送返的费用;
(六)任何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救援、撤离和送返费用;
(七)在当地政府、中国政府官方确认,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首次正式通知被保险
人撤离,但被保险人拒绝撤离,自被保险人拒绝撤离之日起5日后所引发的救援、撤离及送返费用;
(八)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撤离和送返程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撤离和送返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若得知当地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则救援机构应自行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结算。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本附加保险为紧急救援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救援机构支付其批准安排的费用;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九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2、主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3、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保险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4、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一、救援机构按照本条款提供服务,救援机构成功执行救援事件的能力取决于并受限于当地以及国际资源的可供性,且必须符合国内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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