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紧急延长旅馆住宿费用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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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紧急延长旅馆住宿费用保险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直接且单独地导致住院治疗超过五天,因而错失了其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预定搭乘的班机,保险人将给付因此发生合理的延长旅馆住宿费用直至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用尽,或被保险人可以搭乘返程航班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如另有其他保险人承保同一保险利益,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人仅按本附加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或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事项之一(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但若该免除事项在本条中未作规定,而主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主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而发生的旅馆住宿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三)被保险人感染传染病;

(四)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患上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性病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条款项下约定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一、由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3、实际已支出的延长旅馆住宿费用票据;

4、被保险人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八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2、主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3、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保险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4、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释义

第九条【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十二个月内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疾病性质的认定以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之

病历证明为准。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十二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十二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传染病】

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中国目前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3类,共40种。此外,还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传染病的具体种类和定义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发布为准。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医院】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国内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并运营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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