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签证拒签保险(2019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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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签证拒签保险(2019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订立。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因商务旅行申请出境旅行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签证,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拒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不包括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费)。如申请申根国家签证,申根国家定义见释义。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事项之一(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但若该免除事项在本条中未作规定,而主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主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拒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故意;

(二)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三)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四)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3.拒签证明;

4.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文件及证明为索赔时的重要证据。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有关当事方请求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

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八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2、主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3、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保险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4、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释义

第九条

1、【申根国家】:

申根公约的成员国称为“申根国家”。申根公约因1985年在卢森堡城市“申根”签署而得名。据此协议,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旅行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其他申根国家参观。具体申根国家范围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根公约”确认的成员国为准。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

其他

第十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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