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现金盗抢损失保险(2019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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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现金盗抢损失保险(2019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订立。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时,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抢劫,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个人现金损失报告后,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负赔偿责任。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事项之一(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但若该免除事项在本条中未作规定,而主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主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被盗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遗漏、疏忽;

(二)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三)任何银行卡(包括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现金卡等)、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

失;

(四)被保险人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未积极调查或寻找而失窃的个人现金;

(五)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六)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的钱财、旅行支票或汇票;

(七)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八)被保险人以银行卡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三十分钟内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致使所提现金遭受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个人现金。

二、如本附加条款项下承保的个人现金被盗抢,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三、被保险人需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四、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被盗抢,被保险人需提供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3.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内被盗抢,该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4.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文件及证明为索赔时的重要证据。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有关当事方请求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盗窃或被抢劫的钱财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

的保险金。

代位求偿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积极协助以及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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