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鑫福人生(3.0版)团体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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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鑫福人生(3.0版)团体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鑫福人生(3.0版)团体终身寿险,我们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

保险期间:本产品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两

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

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

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

例。

身故或全残(3)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

保险金按下列三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

例;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该被保险人保单年度保险金额。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有关,具

体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当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保险事

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4年龄性别错误”、“7.5明确说

明与如实告知”、“7.8被保险人变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

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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