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牛养殖保险(B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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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牛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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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牛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义龙新区政府文件开发,贵州省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从事养殖的规模养殖户、企业、合作社、散养户、贫困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能繁母牛(以下简称“保险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从事肉牛(能繁母牛)养殖的企业和合作社,养殖规模达到30头(含)以上;或散养户和建档立卡养殖规模达到1头(含)以上;

(二)投保时畜龄需在4月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7周岁(含)以下;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养殖场地及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在非传染病疫区以内,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保险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能繁母

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能繁母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四条下列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二)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区域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暴风、暴雪、霜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冻灾、旱灾、风灾、内涝、雹灾、地震、外来猎物伤害、野生动物危害等;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爆炸、中毒、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三)疾病、疫病等病害;

(四)难产。

第六条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县级以上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在政府给予相应扑杀补偿后,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牛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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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死亡。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

第九条保险牛死亡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一条保险牛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头/元)×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观察期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第十四条第一次投保时设置保险牛疾病观察期15天,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观察期结束日二十四时止,保险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牛,可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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