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贵州省铜仁市“黔惠保”地方财政生猪目标价格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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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黔惠保”地方财政生猪目标价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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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黔惠保”地方财政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铜仁市玉屏县政府文件开发,铜仁市其他县区以当地政府文件

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从事生猪养殖的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规模养殖企业等养殖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生猪在投保时已满两月龄(含)或体重已达20公斤(含);

(三)被保险人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时间1年(不含)以上,且生猪存栏量在20头(含)以上;

(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存有记录。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约定结算周期内各批次出栏生猪平均价格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生猪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各批次出栏生猪平均价格=结算周期内发布的生猪价格之和/发布次数

结算周期是指保险责任的触发频率,原则上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核定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猪目标价格为14.5元/公斤,约定生猪出栏重量为100公斤/头,结算周期为每三月结算一次。政府文件对目标价格、出栏重量及结算周期另有规定的,以政府文件要求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生猪价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生猪实施价格管控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环境污染、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生猪生长或管理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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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个月(含)为保险合同的观察期,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1个月(含)为保险合同的延展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延展期内的保险事故,视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八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生猪年出栏数量、出栏批次、生猪出栏重量和保险数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头保险金额=生猪目标价格(元/公斤)×约定生猪出栏重量(公斤/头)

单一结算周期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单一结算周期保险数量(头)

总保险金额=∑单一结算周期保险金额

单一结算周期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人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赔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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