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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专利权具备有效性是专利权得以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因此,许多专利侵权纠纷
中的被诉侵权人都会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有效性为由提起抗辩。然而,由于我国现行
专利制度采用民(事)行(政)分立体制,法院无权在诉讼中对专利权有效性作出
判定,因此当被诉侵权人提起相应抗辩时,多数法院都会选择中止诉讼。这就导致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存在循环诉讼多发、审理周期长等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专利申
请和授予数量的快速增长,专利侵权纠纷也快速增加,使得此问题进一步凸显。借
鉴其他国家与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经验,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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