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合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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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大陆法的“协议说”;英美法的“允诺说”

1.双方法律行为

2.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合同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法律是否规定合同的名称:有名;无名

2.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单务

3.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获益:有偿;无偿

4.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诺成;实践

5.是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式;不要式

6.合同法律效力的有无: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二)国际统一示范法

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04年修改

(三)国内法

1、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法律评述(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

2、大陆法系:制定法;判例法

3、中国法:制定法

1999年10月1日前:《民法通则》中的相关部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专门法律;

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CISG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PICC第1.1条: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中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合法性原则

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与合同订立、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具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CISG第7条第1款: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PICC第1.7条: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中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含义

动态:订立合同的过程(程序)

静态: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0元,货到后付款。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

从要式向不要式的转变

CISG与PICC

中国《合同法》: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要约

(二)承诺

(一)要约(发价;报盘;发盘)

1.要约的含义与要件

(1)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具体确定

(3)表示希望签订合同的意愿

关于内容具体与否的判断标准

CISG: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只要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就可视为一项有效要约,价格并非必不可少的条款。

PICC:一项要约是否合乎要求不能以一般性条款来确定;即使重要条款,如对所交付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准确描述、价格、履约时间或地点等,在要约中可能尚未确定,也不能划定该要约是不确定的。

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CISG: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英美法的一些判例认为,要约既可以向某一个人发出,也可以向某一群人发出,甚至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PICC:一般地讲,建议越详细和明确,越容易被认定为要约;发往一个或多个特定人的建议较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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