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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C款)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522023040360383

注册编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我们指定的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我们承担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时,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除另外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之日

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对于该被保险人治疗该疾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付比例承担下列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

等待期届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包括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和恶性肿瘤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

1.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包

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上述境内上市特定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所开具;

(2)该药品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详见附表)范围内列明的药品;

(3)该特定药品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上述特定疾病必需且合理的药品,且被保险人所患有的特定疾病与附表中该药品的指定适应范围相对应;

(4)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关于特定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5)该药品应在保险人指定途径购买,具体购买途径以保险单的载明为准,未载明

的默认为医保定点药店;

(6)每次的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天,且处方开具时间应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责任包括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及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1)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发生的社保目录外的特定药品费用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保险人对单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已从公费医疗、除本附加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

(2)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发生的社保目录内的特定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内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保险人对单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附加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

2.恶性肿瘤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恶性肿瘤——重度”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医疗机构”)发生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以下简称“进口药品”)费用的,对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购药服务流程”(以下简称“进口药品购药服务流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1)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的进口药品的处方是由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

(2)每次特定药品开具的处方需为当前每日治疗必需且合理的剂量,且不超过三十天;

(3)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进口药品属于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中所列明的药品。

保险人承担保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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