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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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

〔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17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

平、公正的原那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

防止利益冲突。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

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

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

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效劳。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

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

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

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

分开。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那么,

实行标准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

户提供资产管理效劳。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方案,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

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效劳。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

定性集合资产管理方案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方案。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方案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方案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那么。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方案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

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

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

供资产管理效劳。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方案办

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

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

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

申请。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

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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