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附加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docxVIP

平安产险附加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docx

  1.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2202210115197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互联网版本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人可从下述“重大疾病”中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投保,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以下简称“投保重大疾病”。

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其中第1.1.1款到第1.1.28款、第

1.2.1款到第1.2.3款为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规范定义的31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第1.3.1款到第1.3.5款为保险人在此之外增加的5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后(连续不间断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投保重大疾病”,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需个人支付的下述特需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率)后按赔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

前述“特需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接受“特需医疗服务”而发生的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诊疗费等医疗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特需医疗服务的,保险人继续给付最高三十天的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费用。但保险人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额。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关于赔付标准的说明如下:

1、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以及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一般赔付比例”予以赔偿。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赔付比例”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

(三)“重大疾病”的释义中列明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

(四)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五)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所患的疾病,但连续不间断续保无等待期的不受本款限制;

(六)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七)妊娠(含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第七条下列费用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在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费用;

(二)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矫形费、视力矫正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药品费”的释义中列明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部分中药类药品;

(三)营养费、康复费、误工费、丧葬费、家属护理费、护工费;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