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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1页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

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

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

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

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

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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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

学资源;

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

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

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与监督;

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

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珍惜时间,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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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诚实守信,养

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

的,应于规定报到日起的2周内由新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有关证明,向

学校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入学资格审查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

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

劣的,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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