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商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偿保险(2019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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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商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偿保险(2019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订立。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而损失其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导致该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的工作而必须临时租赁替代的商业设备,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为此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租赁费用。

如果上述替代的商业设备的租赁费用可从其他任何有效并可获得赔偿的保险或从其他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剩余部分。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事项之一(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但若该免除事项在本条中未作规定,而主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主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携带的商业设备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携带的商业设备为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三)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因刮损或出现凹痕而引致的被保险人携带的商业设备的损失;

(四)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邮寄或船运的商业设备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携带的商业设备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六)被保险人携带的商业设备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七)替代的商业设备本身的损失或损坏;

(八)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商业设备;

(九)被保险人拒绝使用承运人或任何其他责任方可以免费提供的替代的商业设备。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自己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如商业设备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查寻该商业设备;

1)发现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刻向有关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损失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应针对该损失向有关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提出赔偿请求并取得相关赔偿证明文件;若该赔偿请求被拒绝,则被保险人应取得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3、临时租赁替代的商业设备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5、从有关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处取得的赔偿证明文件(适用于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导致的损失的索赔申请;若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拒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

求,则请提供该拒绝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文件及证明为索赔时的重要证据。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索赔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代位求偿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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