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行程取消保险(2019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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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行程取消保险(2019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订立。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事故之一而致使被保险人取消商务旅程,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之旅行、住宿定金或押金,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故或遭受严重伤病,经日常居住地医院的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2、本附加条款生效后,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身故或遭受严重伤病;

3、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已计划的旅旅行目的地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

4、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发生大规模流行疫病而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5、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遭受突发暴动或自然灾害而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在此附加条款生效前,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旅行且被保险人没有意识到任何会导致原定旅程取消的状况。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事项之一(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但若该免除事项在本条中未作规定,而主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主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定交通、住宿或相关旅游产品时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

(二)宾馆、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已确认将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三)由于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四)由于宾馆、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原定行程存在冲突而引起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或随行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七)当必须取消行程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服务提供商或宾馆旅店等而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九)被保险人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十)同行者或亲属因本附加条款生效时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而导致死亡或患病;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改变旅行计划;

(十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或亲属被隔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下述两个时刻的后者:1)投保人购买本附加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时;2)被保险人旅行开始前第7天。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旅行开始时。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死亡者验尸报告或加盖公章的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医生出具的有关被保险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严重伤病的证明文件正本;

3.被保险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被保险人不适宜原定行程的医生证明文件正本;

5.已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旅游产品的预付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6.旅行社、交通工具承运人、住宿承办人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且无法退还的费用的清单;

7.已支付交通费但因旅程取消无法使用的原始机票、车票、船票;

8.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9.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10.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文件及证明为索赔时的重要证据。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则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有关当事方请求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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