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山东省安丘市地方财政大樱桃种植保险(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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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丘市地方财政大樱桃种植保险(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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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安丘市地方财政大樱桃种植保险(2020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樱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樱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樱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三)果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处于盛果期;

(四)果树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低温冻害、雹灾、风灾及涝灾造成的保险大樱桃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鸟啄、人为因素或病虫害;

(六)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七)生长期间内的自然落花、落果。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大樱桃;

(二)间接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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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第七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大樱桃的每亩保险金额为6000元/亩,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面积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大樱桃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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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大樱桃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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