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山东省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A款).docxVIP

太保财险山东省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A款).docx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A款)

1/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当地种植或负责管理红枣的专业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红枣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红枣”):

(一)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经农业主管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且已在当地连续种植三年(含)以上。

第三条拟淘汰品种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淘汰品种由农业主管部门公布。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红枣期货合约在理赔期间内的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红枣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红枣的保险目标价格基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红枣主力期货合约,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种植红枣的成本价格(或成本价+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三)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期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理赔结算价为约定的红枣期货主力合约在保险理赔期间内各交易日实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除另有约定外,各交易日的实际价格按照收盘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约定的红枣期货主力合约是指与理赔结算期间相对应的红枣期货主力合约,具体为每年一月、五月、九月。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红枣期货合约交易数据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仅对保险责任涉及的损失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商业性红枣目标价格保险(A款)

2/4

单一理赔期间保险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元/吨)×单一理赔期间保险数量(吨)总保险金额=∑单一理赔期间保险金额

单一理赔期间保险数量根据保险红枣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折算,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和理赔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红枣生长规律和集中上市时间,具体起讫时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理赔期间为保险期间内的一个月或多个月,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货合约交易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红枣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3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