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精选3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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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精选3篇)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篇1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

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

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

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

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

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

规约内容认可。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

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

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

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

屋使用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

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

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

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

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

和约定:

(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

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

试车和练车;

(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

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

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

协议;

(七)。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

关安全防范的,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还遵守以下规定:

(一);

(二);

(三)。

第十一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

布局等;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

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

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

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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