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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
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
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
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
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
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
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
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
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
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
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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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
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
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
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
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
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
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
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
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
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
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
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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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
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
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
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
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
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
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
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
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
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
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
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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