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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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听课笔记

(一)之合同效力性规定

2020年8月15日,最高法院举办“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第五场宣

讲,由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讲解《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由

于时间关系,刘专委只讲完其中前二个问题,其透露剩余二个问题或

于8月28日继续讲完。以下为笔者参加视频听课所作笔记。

【讲解内容】

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

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

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

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

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

(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

以是否有独立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日本。

2.民商合一:瑞士、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一体例,即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

法典之外。有以下三个特点:

(1)民事主体三分法。一是自然人(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

二是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是非法人组

织。

(2)把大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

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高

院的建议)、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一适用于商事和民事。总则第170条,

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

一事一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二个问题

(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一个原则。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

不测之风险,根据一个意思表示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生相应的

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

①是一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

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

②外观主义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

全,防止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用到

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

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

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

动,如善意取得制度;

④防止外观主义泛化适用,适用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2)关于在平等原则下倾斜保护问题。

在平等原则之处,考虑主体的个性,作出特别的规定,对弱势群体

作出倾斜的保护;在商事主体上,淡化这种倾斜。

例一: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民法典第496条-498条)。

例二:工程款优先及扩张性解释(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

268条)。保护顺序:消费者居住权益>优先权>抵押权。

例三:借款合同(对砍头息的规定)

民法典第67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

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利息未约定的,视为无约定。

例四:九民会纪要第五部分。

金融消费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卖者尽责乃适当性义务:如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行之有效当的

产品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发行人、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依

据:总则第167条,参照或类推)

(二)编纂思路:七编制

以权利为线索,进行展开的。

法国民法典:三编制(人法、物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德国民法典:五编制(总则、物权、债法、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典:七编制(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

承、侵权责任)

主要特点:

1.人格权独立成编。

2.债法“一分为二”。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过错、损害赔偿)。

王利明观点:对民事权利保护的二分法,一是基于原权利或固有权利

请求权(不要求有过错、不适用诉讼时效),二是救济性权利请求权

(即债权请求权)。

3.不设债法总则。债法总债的任务,放在合同编。

(三)立法技术:总分式

1.从立法技术上看,民法典采用的是总分式(提取公因式)。不

仅设总则编规定了整个法典的一般性规则,在分则编中,也是先规定

适用于该分编的一般性规则,再规定具体规则或者特别规则。(立法,

是从一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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