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 附《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评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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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编纂民法典必然

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活动,也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认真梳

理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内容的重大变化,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

一、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的条文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共十四条,具体条文为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条,主要调整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内容、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内容作出了规定。

现行合同法借款合同章共十六条,具体条文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主要调整

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

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相对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而言,少了两个条文,分别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

八条和第二百零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

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因担保法和物权

法的全部内容纳入民法典,该条内容已经在相关条文中体现,故合同法的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作

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民法典合同编之所以删去这一内容,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在

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从2019年8

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B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201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

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已经失去

了适用的前提条件,自然不应保留。

二、合同编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变化

关于借款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都规定,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看来,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适

用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

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民法典删去了合同

法第二百零四条有关金融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据此表明,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有关利率

和利息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展到所有民

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基于利率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

必然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的范围之所以有所扩大,是基于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合同法规定的

借款合同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发生的

借贷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以该类主体不具有贷款资质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而在实际上,该类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临时性的借贷行为,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同

时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实在牵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随

着对民间借贷领域审判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2015年6月23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

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在宏观层面认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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