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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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

本章简单介绍:

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或由政府注册的、独立的、是第三者身份的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

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同时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

定进行的卫生、安全、检疫、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对装运条

件和装运技术等进行的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章结构图

第一节商品检验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分处异国,难以当面验收货物。同时,

货物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而且有时还会多次装卸,客易发生

残损短缺。一旦出现这类问题,就会涉及到发货人、运输部门、装

卸部门、保险公司等方面的责任。为了避免争议或争议发生后能得

以妥善解决,必须查明起因、损失范围和程度,以便分清责任。这

就需要由一个有资格的非当事人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出具证

明,以维护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应该指出,买方对

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如果买

卖双方另有协议或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进行检验,买方就是放

弃了检验权利,从而丧失了拒收的权利。

鉴于货物的检验权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受货物方

面的权利与义务,而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做法,

因此,为了慎重起见,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买方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检验权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的商品检验条款,就是用来明确合同的当事人对买卖的货物,有无

检验的权利,并规定检验时间、地点和检验机构等项内容,从而明

确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归属,以保证合同的顺

利执行。

第二节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

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以及商品的

复检等。

一、检验的时间与地点

国际上一般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权检验货物,但对买方在何

时何地检验货物,各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由谁行使对货物的检

验权,也就是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与地点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下列几种做

法:

(一)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可分为产地或工厂检验以及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1、产地或工厂检验

产地或工厂检验即货物离开工厂(或产地)之前,由出口国的生产厂

家检验人员或按照合同规定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物在工厂发运

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

数量等方面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这种做法一般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或装船时由双方约定

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并由该检验机构出具品质、重量或数量及包

装等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重量的最后依据。这叫做离岸品质、

离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ShippingWeight)。

(二)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又可分为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和目的地买方营业

所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

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即指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

定的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品质、重量或数量证书

作为最后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Qualityand

LandedWeight)。

2、目的港(地)买方营业处所检验

即目的港(地)买方营业处所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密

封包装的货物,或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货物,不能在使用之前拆

开包装检验,或需要具备一定的检验条件和设备才能进行检验的货

物,可将货物运至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检验。由该

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质量或数量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三)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方法是指货物装运前根据双方约定,由出口国检验机构检验货

物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买方收

到货物后由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复验,如果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

等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确定属于卖方责任时,买方可凭复验证书

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四)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这种方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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