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复习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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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中央政府统率全国各级

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垂直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对称,具体说来,是指省、县、乡的人民政府,它

们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双重性质

一方面,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

力机关;

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

责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行政结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执行整个国家的统一意志和统一政令,又要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决定,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本地区的地方利益结

合起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

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

副区长和局长、科长。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

任。镇设镇长、副镇长。

《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地方行政首长和副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

成人员的人选根据行政首长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县级政府的任期变化是2年、3年、5年。2004年3

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同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政府的职权是其履行职能的合法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地方政府的权

力来源的依据,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

一、地方政府的职权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国务院下达的决议和命令。

(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根据法律和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行政规章。1979年以后,省级人民政府被赋予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职权。

(3)管理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教文卫事业等事业进行管理。

(4)领导与监督权。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保障权。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6)关于乡、民族乡、镇建制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

2.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级市人民政府是中国城市政府体系中的骨干和主体。

(1)执行权。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

决议和命令。

(2)制令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管理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

(4)领导与监督权。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保障权。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3.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上级政府下达的决议和命令。

(2)制令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管理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

(4)领导与监督权。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保障权。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4.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上级政府下达的决议和命令。

(2)保障权。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3)其他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1.省级政府的职权转变

(1)省级政府职能转变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省级政府

必然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贯彻实施国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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