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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根据相关法律,

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

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

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

责任”表达的居多。“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

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关于经济

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

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

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主张“责任

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

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

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

济法主体”。“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

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

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

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

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

灵”。经济法责任具有如下的特点:

1.以维护社会公益性为目的:

社会公益性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而经济法责任是对违法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所

造成的不利后果的追责,要求违法者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灵”是主体的行为导致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这个参与者包括行

使经济法赋予管理权的主体(政府、二次分配者)、市场经济的最活跃的主体(生产者、经营

者)、市场经济中的最重要主体(消费者)。“市场失灵”,是在价值规律这双“无形的手”在生产

者、经营者盲目扩大生产致使社会总供给远大于社会总需求的消极经济现象。为避免、解决

“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依靠各国政府宏观调控,引导生产者、经营者适度生产,实现社会总

供给与总需求的相对平衡。“政府失灵”,是由政府长期调控经济,致使社会经济停滞不前,

发展没有活力,经济增长处于停滞状态的消极经济现象。为避免、解决“政府失灵”这一问

题,需要政府适当干预经济(政府可以从微观、宏观两个方面入手,只是管理经济的强度要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灵活变化,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

为经济法赋予管理权的主体与最活跃主体形成了规制与被规制关系,而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

似乎游离于两者之外,但是在经济实践中消费者往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因此,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表现,是经济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既然要

保护消费者利益,就需要对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都做出明确的权利、义务限制。

2.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不对等性:

目前,对我国经济法责任主体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人将经济法责任主体具体化为:

国家(发行债券)、国家机关、法人型社会组织、非法人型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公民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其中规制主体有国家、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与

国家行政机关)。有的学者概括认为经济法责任主体包括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两大部分。

主体不对等性是指在实然情况下因被规制主体与规制主体实力悬殊而导致的实际地位

不平等。在应然情况下,规制主体只有在被规制主体的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加以规制;

在实然情况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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