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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血液临床应用中国专家共识
输血相关移植物抗宿主病(TA-GVHD)是一种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输注辐照血液是预防TA-GVHD最为有效的方法。我国在辐照血液的应用上存在发展缓慢、认识不足、应用不规范等问题。
国内输血医学、血液病学及儿科学领域专家进行深入探讨后共同制定了《辐照血液临床应用中国专家共识》(以下简称“共识”),推动血液辐照技术的发展,提高患者输血安全。共识主要对辐照血液相关技术要点和临床应用做出推荐,并提出23条推荐意见,旨在规范并促进辐照血液的合理应用,以期最大程度降低受血者TA-GVHD的发生风险,为今后制定更具规范性和指导性的指南奠定基础。
共识在充分评估证据质量等级基础上参考国外辐照血液应用相关指南综合我国具体情况、临床可行性等相关因素确定推荐等级,见表1。现将共识中的推荐意见汇总整理,供大家参考。
1、辐照血液的定义
使用一定剂量的放射线(Χ或γ射线)对全血或血液成分进行照射,使血液中的T淋巴细胞失去增殖活性所制成的血液制剂,其目的是预防TA-GVHD的发生。辐照后血液制剂的质量控制要求与原血液制剂要求相同。
对全血或血液成分进行白细胞去除可降低TA-GVHD发生率,但不能作为辐照血液的替代措施。(1/B)
2、辐照血液技术要点
放射源
X射线与γ射线血液辐照设备性能参数比较见表2,两者的辐照效果相当,均可安全应用于医疗机构或采供血机构。基于对放射防护安全性的考虑,目前X射线血液辐照设备有逐渐取代同位素放射源设备的趋势。
辐照剂量
血液辐照最低剂量为25Gy,血液任何位点的辐照剂量不宜超过50Gy。(1/B)
3、不同血液成分辐照时机和储存期限
TA-GVHD高风险患者输血时,储存14d内的全血或红细胞均应辐照,辐照后储存时间不超过14d或原保存期(以时间短者优先)。储存15~21d的全血或15~28d的红细胞可考虑辐照,辐照后尽早使用。(1/B)
血小板在保存期内均可辐照,辐照后应尽早输注,保存期限同未辐照血小板。(1/B)
粒细胞应在采集后尽快辐照,辐照后应尽快输注,保存期限同未辐照粒细胞。(1/B)
需辐照的血液
对所有TA-GVHD高风险患者输注全血或血液成分(红细胞、血小板、粒细胞)时均应辐照,其中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推荐辐照。(1/B)
新鲜冰冻血浆、冰冻血浆、冷沉淀及其他血浆提取成分(凝血因子浓缩物、白蛋白和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不需辐照。(1/B)
输注一级或二级亲属、HLA配型的全血或血液成分(红细胞、血小板、粒细胞)均应进行辐照。(1/B)
辐照血液临床应用
胎儿和婴幼儿
用于宫内输血(红细胞、血小板)和新生儿换血治疗的红细胞应辐照。(1/B)
有宫内输血史或新生儿换血治疗史的患儿宜接受辐照血液直至预产期后6个月。(2/C)
早产儿、极低出生体重儿输血时应输注辐照血液,直至出生后1个月或纠正胎龄至40周。(1/C)
足月儿输注红细胞和血小板时不推荐辐照(有宫内输血史、大量输血或极低出生体重新生儿除外)。(2/C)
对于宫内输血、新生儿换血或大量输血的新生儿和婴幼儿,应使用采血后7d内的红细胞辐照,辐照后宜24h内输注或洗涤后输注。(1/C)
原发性免疫缺陷病
对于严重的先天性T淋巴细胞免疫缺陷性疾病或重症联合免疫缺陷病患者输血时应输注辐照血液。(1/B)
当怀疑存在T细胞免疫缺陷相关疾病时,输血时应输注辐照血液。(1/C)
继发性免疫缺陷病
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对于急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放化疗期间淋巴细胞0.5x109/L的患者输血时宜输注辐照血液。(2/C)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1)所有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输血时应输注辐照血液。(1/B)
2)辐照血液应在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预处理时即开始提供,一直持续至满足以下所有标准:①移植后满6~12个月;②淋巴细胞计数1x109/L;③已停用所有免疫抑制剂。(1/C)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所有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从预处理开始输血时应输注辐照血液,持续时间至移植后3~6个月。(1/C)
2)自体骨髓和外周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前7天内输注异体血液时可给予辐照血液。(2/C)
使用抑制细胞免疫功能的药物
接受嘌呤类似物、ATG治疗的患者输血时宜输注辐照血液,持续时间至少6~12个月。(2/C)
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
接受CAR-T细胞免疫治疗的患者从预处理开始输血时宜输注辐照血液,持续时间至少12个月。CAR-T治疗的患者外周血淋巴细胞采集前7天输注异体血液时可给予辐照血液。(2/C)
其他
对于再生障碍性贫血、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患者、实体肿瘤患者或实体器官移植患者不推荐使用辐照血液,除非患者输注粒细胞、HLA配型血液、来自一级或二级亲属的血液或有他相关治疗病史(如造血干细胞移植、ATG、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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