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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见书(优秀模板3篇)(9)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见书第1篇

女士:

您好!

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

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

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

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

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1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

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

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民法典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

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

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

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

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

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2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

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

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

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

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

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

活,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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